摘要:当前,我国尚处于投资拉动经济发展的阶段,招商引资依旧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动能,营商环境的改善将起到重要作用。在全面深化改革及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良好营商环境的建设有赖于公平的市场秩序、健全的宏观调控。因此,应当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二元系统”关系,创新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模式、以技术为核心的监管手段,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实现经济法视阈下的优化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是一个区域的市场主体所面临的综合性发展环境,对经济发展具有制约作用。最新公布的2020《营商环境报告》显示,我国排名虽有上升,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考虑到营商环境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联系,本文从经济法视角探讨优化营商环境的可行路径。
一、新时代我国营商环境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在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解决社会主要矛盾,主要从政务环境领域、市场要素领域、法治环境领域三方面推动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法治化是营商环境建设的保障,但我国还未形成以竞争法、财税法、金融法等为基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营商环境指标体系。
二、双轮驱动下的经济法与营商环境相互推进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经济法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基本法,搭建了营商环境建设基础,强化了与营商环境的内在联系。这既是营商环境对法律完善的需求,也是法律对营商环境进行双轮驱动的体现。
(一)营商环境对经济法的需求
1.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激活市场主体动能
经济增长的根本动力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市场主体负担轻重直接影响企业运营。从经济法的分配和发展理论看,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主要通过对法律权利义务的再分配,保障发展权利、提升发展能力。一方面依靠市场规则、价格机制、竞争机制等,发挥市场主体的自主能动性,提升市场主体的参与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减费降税”降低市场主体运营中的制度性成本,提升其市场博弈能力。
2.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
从改革开放到新时代,经过经济体制—机制—制度的一系列改革,我国政府职能实现了从管制型—管理型—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服务型政府意味着要提供更好的公共产品和更优质的公共服务。依据职权法定原则,明确将政府的经济职能限定于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领域,并借助新型技术手段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的现代化改革,提升政府的调制能力,释放市场活力。
3.健全宏观调控,实现经济总量及结构平衡
依据凯恩斯理论,市场机制能够促进经济增长,但不能保证经济的稳定增长,需要宏观调控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种形式,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运用金融、计划、财政等手段对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不是要取代市场机制、消灭竞争,而是将“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相结合,实现经济总量及结构的平衡。
(二)经济法发展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经济法各法律部门,通过相互协调的综合性调整,为市场主体提供交易规则和制度,并规范各类主体的经济行为。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满足消费者需要作为经济法的宗旨之一,为营商环境建设提供了出发点和落脚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对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差异化权利义务配置,主要规定了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责任及消费者享有的各项权利,对消费者权益进行倾斜性保护,即通过国家干预的方式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失衡行为进行纠偏。
2.《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在市场经济中,良好的市场秩序表现为市场主体行为的规则性和经济状态的稳定性,这一方面需要市场主体利用价格机制、市场规则等实现自我调控和自我规范;另一方面在市场主体缺乏理性时,运用法律化的手段即市场规制法体系进行干预。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打击市场中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保障竞争公平;反垄断法侧重于打击垄断行为以保护市场竞争自由。两者协调一致为市场竞争扫清障碍,激发与释放市场活力。
3.金融法制度健全政府宏观调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后,需要国家利用宏观经济政策,以市场为中介引导市场主体的行为,使微观经济活动与宏观经济目标相协同。其中,金融业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与血脉,金融安全关乎国家安全。金融法律制度通过调整资金融通关系和金融监管关系,实现价值形态领域的货币供应量与需求量的平衡。
三、经济法优化营商环境的路径选择
“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在我国经济转型和体制完善的关键时期,营商环境建设对政府简政放权后的监管效能、解纷效能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创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模式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在市场监管体系中,企业信用监管的基本理念是借助信用在经济运行中的基础性作用,按照信用状况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实施差异化管理模式,实现信用激励及联合惩戒。
首先,完善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借鉴银行领域的征信系统建设经验,明确信用信息征集标准,规定信用信息征集主体、对象、范围及程序,并依托“一库一网两平台”及大数据技术,加强征集技术及征集系统的智能化建设,提高信用信息质量。其次,完善信用信息评价机制。出台专门的《信用信息评价管理法》及培育独立的信用评价机构,构建统一化、专业化的信用信息评价机制,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公平,实现跨区域的评价结果互认。再次,完善信用信息应用机制。把企业信用变为一种交易资源,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发挥其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中的约束效用。
(二)创建以技术监管为抓手的新型监管手段
在市场监管体系中强化信用监管,表明政府的监管理念由之前重审批的事前监管向关注企业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为实现监管的全覆盖、动态化,应加强技术监管手段的占比。
首先,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检查对象信息库、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库的基础上,实现检查对象的随机抽取和执法检查人员的随机选派,将检查结果通过“一网两平台”向社会公开。其次,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市场主体的基础信息、经营信息及社会评价信息及时、全面记录,借助现代科技整合记录信息形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现主体行为及信用的可查可溯。再次,实施智能化监管。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发挥“互联网+监管”系统的作用,实现非现场化监管,并结合静态信用记录信息和动态信用监管信息,建立能够提前评估监管风险的风险预警机制。
(三)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随经济发展及主体利益结构多元化产生的纠纷,激化了利益诉求多元化与诉讼解纷途径单一化之间的矛盾。为提高解纷效能,应加强多元化解纷机制建设。
首先,建设“一体化”服务平台。法院应在已建成的诉调对接平台基础上,继续发挥引领作用,积极与行政、仲裁及调解等机构沟通协调,引导其在综合性服务平台开设办公窗口,建立集诉讼、仲裁、诉调对接、涉诉信访等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平台,促进流程衔接。其次,实施在线纠纷解决方式。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将“互联网+”与纠纷解决工作相融合,建立集在线调解、在线立案、电子化的取证举证、在线审判、电子送达等为一体的信息平台,提高解纷服务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实现虚拟空间中的纠纷解决。
作者: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王敏
来源:法制博览 2020年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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